2020.5.5族人的土地被不當劃為公共設施用地
我們祖先留下來的土地,很多被政府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嚴重影響人民財產權。
因此,我依據都市計畫法告訴內政部部長和營建署署長,從體系解釋,都市計畫法第51條和第41條的規定,都市計畫法第51條應該要為較低的管制,所以不應該限制鄉親對於土地上原有的房屋修繕或改建。
我們有鄉親原本的房子因為失火,燒毀了部分,卻沒有辦法修建、改建,這不僅限制了鄉親的財產權,更侵害了鄉親的居住生存權。
經我質詢,營建署同意協調處理,協助鄉親可以盡快修繕已燒毀之房屋。
